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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9-10-24 10:4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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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嵊州市总工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71号)文件要求,起草了《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反馈我会(联系人:秦丹,电话:0575-83278512)。

嵊州市总工会

2019年10月24日


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积极投身现代化嵊州建设,根据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本市辖区内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浙江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绍兴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绍兴市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以及按规定享受绍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以下统称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嵊州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广大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

市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条 市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被社会所公认。

市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清正廉洁;坚持新发展理念,创业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地区或行业领先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违反环境保护、耕地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危害和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非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未签订集体合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规定期间内不参加评选。

第八条 市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注重结构优化,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并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社区委员会)讨论通过、张榜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推荐考察。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对象审核后组织考察,并在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推荐建议名单。

(四)审议批准。推荐建议名单提交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在市级主流媒体公示。

第十条 推荐国务院、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按前条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后上报。

第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推荐国家部(委)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模范集体,事先应征求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意见。评选结束后应把有关的评选通知、表彰决定、登记表、事迹材料及时抄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一般每五年举行一次。获得绍兴市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嵊州市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每次命名表彰嵊州市劳动模范的名额,一般按全市劳动者人数的万分之二比例确定,其中农业劳动模范一般占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涌现出来的影响重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先进人物和集体,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对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嵊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在命名表彰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牌和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劳动模范,不断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待遇。享受的待遇标准、所需费用、办理程序等按照国家、省、绍兴市和嵊州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劳动模范按规定参加疗(休)养和公务活动期间,按出勤对待。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享受有关待遇的级别由市总工会负责确认。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属本市管理的劳动模范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模范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凡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辞职、下岗失业、退休、住院治疗、逝世或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逐级报告至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劳动模范、模范集体所在单位,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改善劳动模范管理服务,认真总结、推广、宣传、弘扬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县市调入我市工作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身份经认定后,其管理关系可按规定转入我市,按同类、同等级别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评选、奖励、慰问等经费列入政府当年预算,由财政核拨。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其模范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劳动模范待遇。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的;

(四)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非法离境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相应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的;

(二)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二十七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应当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原评选审批程序报批。报批期间,有关模范的待遇暂停享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嵊州采编01   责任编辑:嵊州采编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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